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815號聲請人滿堂紅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勝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皆未記載支票(票號0000000)發票人,請陳報該支票是否有發票人?發票人為何?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聲請狀附表正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