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原告 黃秋蓉田明亮 之承受訴訟人
田浚其 即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
田偉宸 即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為原告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田明亮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2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有繼承系統表、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應由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承受本件訴訟,惟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秋蓉、田浚其、田偉宸為原告田明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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