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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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甲○○行使(但對債務人之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債務人甲○○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㈡就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惟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㈢就債務人甲○○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停止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6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45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結果,上開假扣押事件所執行之標的,分別為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且均已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查封完畢。又上開經假扣押之不動產,均尚未經債權人聲請調卷為終局執行。
三、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及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之規定意旨,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佳靜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台北縣│土城市│大巒││103│建│578.27│萬分之126│├─┼───┼─────┼──┼───┼───┼─┼─────┼─────┤│2│台北縣│土城市│大巒││103-1│建│0.15│萬分之126│└─┴───┴─────┴──┴───┴───┴─┴─────┴─────┘┌─┬─┬─────┬───────────────┬─────┐│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號│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1│四│台北縣土城│第三層:63.90平方│陽台:2.78│全部│││四│市○○段10│公尺│平方公尺││││七│3、103-1│││││││地號│││││││---------│││││││台北縣土城│││││││市○○路3│││││││段283號3│││││││樓│││││├─┼─────┴─────────┴─────┴─────┤││備│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507、509、510。│││考││└─┴─┴───────────────────────────┘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台北縣│土城市│沛坡││508│建│4804.79│10萬分之││││││││││153│├─┼───┼─────┼──┼───┼───┼─┼─────┼─────┤│2│台北縣│土城市│沛坡││508-1│建│55.63│10萬分之││││││││││153│└─┴───┴─────┴──┴───┴───┴─┴─────┴─────┘┌─┬─┬─────┬───────────────┬─────┐│編│建│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號│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1│二│台北縣土城│第二層:33.72平方│陽台:3.47│全部│││二│市○○段50│公尺│平方公尺││││一│8地號││││││七│---------│││││││台北縣土城│││││││市○○街80│││││││之2號2樓│││││├─┼─────┴─────────┴─────┴─────┤││備│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256、2257。│││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