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 王偵官 原告鄭秋絹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政宏律師、 何明諺 律師原告與被告曇紫會館餐飲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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