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玉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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