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靜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靜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靜英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聲請人經鈞院以10
1年度消債聲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免責,嗣經債權人提起抗告,經鈞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即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以此為由,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