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麗慧選任辯護人馬興平律師被告鄭坤堂
呂麗梅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9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