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0號

抗告人 謝秉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南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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