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胡涵洳胡麗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筱玲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