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附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五年度台附字第六號上訴人 莊榮兆 輔佐人 蔡英美 被上訴人 吳麗英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五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本件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莊榮兆為原審法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三0六0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之被告,吳麗英則為檢察官認定之被害人,並未有公訴或自訴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因認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判決駁回,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任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楊力進法官謝靜恒法官蔡國卿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