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三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蔡烱燉法官黃國忠法官梁玉芬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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