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98號原告 劉宗憲
劉柏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