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3號原告 楊鴻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采霓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萬8,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