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萬五千九百七十六元,應繳裁判費一萬九千九百零九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八千九百零九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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