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7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宏度
卜世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宏度與被告卜世明係鄰居; 詎渠 等因彼此間長期之糾紛,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2年
5月22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至3樓之樓梯間,被告卜世明以雨傘戳擊告訴人姚宏度之頭部、胸、腹部等部位,造成告訴人姚宏度受有右臉頰、胸部及右腹部多處挫傷等傷害,而被告姚宏度亦徒手毆打告訴人卜世明左側頸部、手臂、腿部等處,造成告訴人卜世明受有左側頸部挫傷、左側上臂、左側手背、左側大腿挫傷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姚宏度兼告訴人告訴被告卜世明傷害案件,被告兼告訴人卜世明告訴被告姚宏度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兼告訴人姚宏度、卜世明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2年12月2日之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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