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9號
調解筆錄原告 周剛鴻 被告 古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09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0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下午3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周剛鴻被告古秀萍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周剛鴻被告古秀萍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
102年12月5日給付現金伍仟元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柒仟伍佰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02年12月
6日前給付完成,上述款項原告指定匯入新光銀行丹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周剛鴻帳戶內。經兩造確認付款方式無誤。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50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周剛鴻被告古秀萍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