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吳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鄧文琦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數│股票號碼│張數│├──┼────────┼───┼────────┼──┤│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400│79-NX-05790-4│1│││公司││││├──┼────────┼───┼────────┼──┤│2│立榮海運股份有限│163│86-NX-000000-0│1│││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