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舒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父母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四、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或保單影本,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七、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列出各支出之原因項目,並提出相關單據以佐證真實性。
八、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九、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十、請提出代理人之更生案件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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