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業東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長榮 原告與被告鈦豪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