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71號上訴人 謝阿冬 訴訟代理人 謝慶隆 上訴人 謝瑞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彭郁欣 律師 簡嘉宏 律師被上訴人 謝林義 訴訟代理人 謝雅婷 被上訴人 謝賴阿茶
謝彩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