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閔師謙原名閔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閔師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閔師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閔師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0年2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1月9日法矯司字第101012023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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