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 李時明 被告杰崴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楊育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聲請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4,38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之第一審訴訟裁判費40,793元。惟於裁定同日,原告遞狀變更訴之聲明,即減縮請求金額為2,454,380元,此有原告所具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聲請核定裁判費狀在卷可憑。玆依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重新核算第一審訴訟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54,380元,應繳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