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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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樊佩玲
楊志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方碧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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