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 陳怡蕙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梁惟翔 律師 許亞哲 律師被告 梁展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蘇郁凱
蔡昀霖
(現另案通緝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為公示送達) 林家源
陳元盛 何○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何○賢(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簡○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林○瑄(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梁展銘、蘇郁凱、蔡昀霖、林家源、陳元盛、何○偉、何○賢、簡○娟、林○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