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市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秀 上列聲請人與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許連德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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