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德如 上列聲請人與 馬偉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法定利息?如是,本件請求之聲明是否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