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元龍 上列聲請人與 張曉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約定租賃期間延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之釋明文件(如租賃契約、LINE對話紀錄等)。
二、請陳明本件利息起息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