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莊宥翎 訴訟代理人 胡凱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仟股│1│10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仟股│1│10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仟股│1│10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仟股│1│10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仟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