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婁連紅被告黃鋒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婁連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婁連紅因被告黃鋒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鋒源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婁連紅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5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3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
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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