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小調字第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 、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乙○○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拋棄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仟柒佰元之請求權。
二、相對人願拋棄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份之薪資及其他獎金新台幣
伍仟柒佰元之請求權。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