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勞小調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小調字第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乙○○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代理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拋棄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伍仟柒佰元之請求權。
二、相對人願拋棄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份之薪資及其他獎金新台幣
  伍仟柒佰元之請求權。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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