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14號
原 告 廖翌舜
輔 助 人 詹已萱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