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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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九龍城美容養生館(目前登記負責人 許恩傑 )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8004136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乙○○前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甲0000000(被查獲時之店面營業招牌為夏龍灣SP
A會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現登記負責人為丙○○;
下稱夏龍灣會館)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其於民國107年8月29
日22時30分許,在上開地址,媒介至夏龍灣會館消費之男客
黃贊文 與店內成年女服務生 廖敏君 以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服務,並由乙○○從中抽取佣金以牟
利,以此方式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以營利,
而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經移送機關
員警查獲,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後,訴請本院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08年8月6日以108年度訴
字第634號刑事判決判共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因認乙○
○所經營,現已變更負責人為丙○○之夏龍灣會館,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而移送本院並聲請裁定
勒令歇業。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
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夏龍灣會館係有辦理商業登記,原負責人為 詹桐昌 【
移送書誤認為乙○○;此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4號刑事判
決書之事實欄第一項記載,及目前登記負責人於警詢時陳稱
係詹桐昌頂讓由其承接夏龍灣會館營業迄今等語】,嗣「夏
龍灣會館」於108年3月4日己辦理異動登記,負責人變更為
丙○○,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中市政府108年3月
4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862486號函及商業登記抄本資料附卷
可證,本件「夏龍灣會館」自108年3月4日後之負責人為丙
○○而非詹桐昌或乙○○,且遍觀全案卷證尚無其他證據足
資認定詹桐昌或乙○○,仍為夏龍灣會館之實際負責人或工
作人員,且夏龍灣會館目前之登記負責人亦無違法經營情事
,則移送機關於本件移送並聲請裁處由丙○○經營之夏龍灣
會館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情節,尚乏
依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院自應駁回移送機關之聲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