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5號聲請人九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相對人甲○○有合法收受存證信函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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