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49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84年2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已屆85年2月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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