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2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翔軍
蘇新堡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第2頁「以此方式對外經營色情應召站以營利」後補充「並於上開期間媒介KLOM
JITTHANAPORN與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客人共性交2次、媒介SA
WAIUTHAIWAN與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客人性交共5次」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渠等間就本件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查本件係員警於「捷克論壇」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性交易之圖片、訊息,遂依據聯繫簡訊內容前往大廣三飯店房間執行搜索,查獲KLOMJITTHANAPORN、SAWAIUTHAIWAN等2人,並得知登記飯店住房之人為被告乙○○,嗣被告二人即前往上開飯店,對員警坦承本件圖利媒介性交之犯行,有被告調查筆錄2份、本院電話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員警在被告甲○○主動坦承本件犯行前,尚無任何跡證足以懷疑其涉有本件犯罪,堪認被告甲○○係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承本件圖利媒介性交犯行,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圖媒介性交以營利,本件犯罪之手段及分工,所經營媒介性交之期間,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甲○○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境小康;被告乙○○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上開物品均為被告二人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檢察官雖以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認被告甲○○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證人KLOMJITTHANAPORN於警詢、偵訊時均證稱其2次性交易金額共8,800元,其分得2,800元;證人SAWAIUTHAIWAN於警詢、偵訊時均證稱其5次性交易金額共1萬3,900元,其分得4,400元,是被告甲○○本件媒介性交之所得應為8,800元+1萬3,900元-2,800元-4,400元=1萬5,500元,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所有,然做為其私人使用,復無證據可證該行動電話係供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附表編號7、8、
9、10所示之物則分屬證人KLOMJITTHANAPORN、SAWAIUTHAIWAN所有,經渠等於警詢時證述在卷,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2│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3│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4│筆記型電腦│1台│├──┼───────────────────┼────┤│5│帳冊│1本│├──┼───────────────────┼────┤│6│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記憶卡│1支│││各1張)││├──┼───────────────────┼────┤│7│保險套│74枚│││││├──┼───────────────────┼────┤│8│潤滑劑│3瓶│├──┼───────────────────┼────┤│9│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10│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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