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76號聲請人鼎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曾淑美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98年4月30日│13,156元│A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