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3月間犯竊盜及詐欺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95年
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