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