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行「五百元」更正為「四百元」;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行「員警職務報告」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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