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振相永慶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6,6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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