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林冠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泓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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