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張如億
陳紅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9年6月
30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71863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如億、陳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
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6月27日晚上23時20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
⑶行為:張如億對前來處理之員警咆哮,並與員警發生推擠
,其妻陳紅亦對員警咆哮,加入阻撓員警執行公務,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
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執行管束通知書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