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岳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曜彤
被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專案委刊單,依約定條款第10條,雙方合意
因本委刊工作所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
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5-1頁)。依前
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