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康翊哲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08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2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06元,其中新臺幣19519元自民
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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