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勞小字第八號
原告 蔡亞岑蔡惠 法定代理人 李淼益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陳報原告於離職前一個月之實得薪資(本薪及職務加給),並說明原告於服務未滿二年期間內離職,將導致被告受有何損害及大約之損害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