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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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八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范育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附表┌──┬──────────┬──────┬─────────┐│編號│文書名稱│偽造署押│種類及數量│├──┼──────────┼──────┼─────────┤│一│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甲○○│簽名壹枚│││局第一警察隊八十六年││指印伍枚│││八月八日偵訊(調查)│││││筆錄│││├──┼──────────┼──────┼─────────┤│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甲○○│簽名壹枚│││署八十六年八月九日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