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蕭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5月,於民國104年7月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復於11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