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昱廷 律師 李嘉泰 律師被告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謝昀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51號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5月9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6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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