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淑銘 債務人 張威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張威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威雲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債務人張威雲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除聲請狀所附line對話紀錄以外之債務人向台端借款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26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並於108年4月
5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