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勝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據台端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提之計算書中,載入會費為
新臺幣(下同)1,250元,與合約書所載之入會費2,500元不同,請釋明原因為何?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計算式、請求金額。
㈡提出催告債務人繳款之退回信封、繳款之催收簡訊之發送內容。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